法案概述
2025年12月23日,立法院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下稱「本法」),建構我國兼顧人工智慧創新與風險治理之架構。本法指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並要求行政院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責由數位發展部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
本法明定七項人工智慧應遵循原則,包含:一、永續發展與福祉,二、人類自主,三、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四、資安與安全,五、透明與可解釋,六、公平與不歧視,七、問責。此外,本法亦要求政府寬列預算、資料開放、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高風險之人工智慧應用標示,以及勞動權益保障。
對於民間部門,本法並未如歐盟《人工智慧法》立即課予營運上義務,相關管理規範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數位發展部所推動之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之。
本法自總統於2026年1月14日公布起施行。
施行時間軸
本法施行後:
- 3個月內:由數位發展部會同國科會、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完成「兒少、人權及性別影響評估」及公布報告。
- 6個月內:各級政府應完成已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的風險評估。
- 12個月內:各級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 24個月內:政府應檢討、制(訂)定或修正所主管之法規與行政措施,使其符合本法規定。
本法重點
主管機關與治理
- 國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職掌,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並訂定管理規範。
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
- 行政院應成立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幕僚作業由國科會辦理。
風險分類與管理
- 數位發展部應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循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並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人工智慧之不當應用。
高風險應用與評估工具
- 高風險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驗證工具及方法之形成,應徵詢利害關係人意見。
- 對於高風險人工智慧應用,政府應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資料開放與個人資料保護
-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
- 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應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
預算、獎勵與創新支持
-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提供補助、投資、租稅及金融優惠,以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如資料中心),並設置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
- 建立或完備創新實驗環境及法規彈性或豁免,以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
勞動權益保障
- 確保勞動權益,弭平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並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提供就業輔導。
政府人工智慧使用
-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並規劃因應措施,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國際合作與公私協力
- 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及公私協力。
兒少保護
- 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對影響兒少之高風險應用,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對人工智慧提供者與使用者之影響
- 應持續關注數位發展部、國科會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數位發展部已公開預計於2026年第一季完成)、高風險認定及評估驗證工具發布情形。
- 預期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陸續訂定及修正所主管之法規(例如金融、醫療、勞動、消費者保護及個資法相關規範)。
- 應開始盤點人工智慧系統並進行風險分類,準備符合國際高風險標準之文件、測試及監督措施。
- 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採取資料最小化控制,並規劃必要揭露及標示措施。
- 建立供應商管理機制及契約責任分配,並預作稽核或驗證要求之準備。
- 公部門使用人工智慧前,應進行風險評估;供應公部門之廠商應備妥模型文件、測試結果及高風險應用案例之注意事項或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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